呼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程
——关于《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城市公共卫生重点项目的建议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 院长 巩嘉铠
作者:巩嘉铠 精神科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西城区政协 常委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精神卫生保健院) 院长
中华医学会北京市西城区分会 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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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精神卫生已成为21世纪研究的重大课题。根据WHO的估计,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每年有100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达1000万人以上,造成功能残缺最大的前10位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
中国精神卫生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精神病患病率由五十年代的
2.7‰上升到七十年代的5.4‰、八十年代的11.1‰、九十年代的13.47‰,精神病患者已达1600多万人,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占半数左右。国外资料显示,在成年人中,精神分裂症终生患病率为10‰左右,但不同国家患病率差距很大。1993年在我国七个地区城乡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显示,精神分裂症终生患病率为6.55‰,且城市(8.18‰)高于农村(5.18‰)。
精神疾病已成为当前中国疾病分类中较为严重的一类疾病。按照国际上衡量健康状况的伤残调整年指标(DALY)评价各类疾病的总体负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WHO,1998年)。我国精神疾病负担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2倍,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仅精神分裂症一种疾病,我国每年损失约上亿元,抑郁症的损失更高达百亿元。此外,17岁以下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儿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加上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失业、离异者、新移民等“特殊人群”,每年我国有约1~2亿人有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精神卫生问题作为突出社会问题这一特性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人类生活的本质,就在于人有精神生活,对精神健康的关注就是对人的根本性的关注。精神卫生工作一方面要积极防治精神疾病,保障社会安定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精神健康的水平和享有精神卫生服务的水平,这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稳定性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可否持续性发展。精神卫生问题成为与社会发展过程相伴而生的日趋严重的问题。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
江泽民主席在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的信中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重返社会创造适宜的环境”。
二、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
1、重要性:
第一、精神疾病所造成的死亡率低而致残率高,疾病负担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城市的社会整体发展和“小康”目标。
第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社会影响范围扩大,个别的甚至造成社会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局面。
第三、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相对滞后,这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直接关系到经济、外交、形象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必要性:
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中国进入现代化的进程被极大地加 速了,一方面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和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各类与社会变革、城市改造等相伴随的心理行为问题和管理问题已经出现明显增长势头。精神卫生立法已经成为刻不容缓和必要的。
3、可行性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掌握的有限资金主要投入在发展生产、经济领域,对公共卫生领域中新出现的精神卫生管理问题和公众不断增长的精神卫生需求还缺乏准备。随现代化建设时代的进展,以科学发展观来决定公共卫生的性质,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新的层面上以法制化管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已成为可能。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精神卫生立法将充分显示我们是法制化国家
四、工作原则:
应根据国务院2004年国办发[200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一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遵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五、总目标
1、核心内容:
⑴、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法律体系工作保障体系。
⑵、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提高精神病患者的急性期治疗率和维持治疗率,降低复发率。
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建立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现实与思路,建立健全社会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
⑷、以法律的形式;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建立社会参与的机制,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⑸、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国家重大灾害后和日常精神卫生干预机制,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
⑹、以法律的形式;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特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资助,提高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生活功能水平;降低肇事肇祸率。
2、工作目标与立法的关系: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一2010年)》提出: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防治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以上目标只有以法律为保证,才有可能顺利完成。
六、我国国情和在精神病人的管理存在的六大问题:
1、根本问题是:中国尚无精神卫生立法。仅部分城市有地方法规。大部份地区甚至缺乏相关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安工作、社区工作者的公务执行的最基本法律保护。
2、随之是关于如何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地方差距极大,需要国家法律约束。
3、公共卫生经费缺乏和精神卫生机构性质不明确,使我国与全世界各国平均10万人拥有精神科床位4.36张,每10万人拥有精神科医师数3.96人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是绝对值级的资源缺乏。床位、拥有精神科医师、精神病人就诊率、治疗率甚至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专业精神科医生待遇无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流失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需要国家法律支持。
4、由于精神病人的公民权利、人格尊严和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社会上家庭、公立、私营单位歧视、侮辱甚至遗弃、虐待精神疾病患者;在社会接收、安置能力明显缺乏的情况下,把精神病人推向社会现象逐渐加剧,;导致精神病人及家属逃避社会监控、逃避治疗、逃避康复现象屡见不鲜。
5、由于社会变革处于的社会转型期,固有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或原来依靠行政命令确定监护人的工作落实出现困难。家属及公立、私营单位的监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能落实。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
6、“四低问题”,需要国家立法解决:
治疗率低主要由识别率低,服务提供能力低和保障水平低造成。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我国精神分裂症的基本治疗率偏低。据估计,1990年我国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仅为30%左右。我国90年代中期的调查也显示,西部某地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接受过治疗的不足50%,能够维持治疗的仅为10%。精神疾病患者和家庭是弱势群体中的特困人群。某省的调查显示,精神疾病一次住院费用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7%-52%,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40%-169%。
七、关于城市社区精神卫生管理模式
经欧美发达国家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病人被传统的医院封闭式治疗和管理后,往往副作用较大,病人社会功能丧失严重,残疾率高。据美国的调查显示,实际住院的精神病人仅占精神病人的极少数(??10%)。精神分裂症住院者不超过30%。况且像精神分裂症之类的较为严重的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一旦急性期病情控制或缓解后,至少70~80%的时间回到社区中长期生活。在缓解期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及物力,提供出院后的长期社区服务,以避免病人由于长期住院脱离社会生活导致精神衰退和社会适应能力减低,以致无法重返社会。针对这种状况,英国、美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能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进行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模式的研究,取得了许多值得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精神卫生的社区卫生服务悄然兴起,为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康复提供较为便利的条件。据资料报道,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吉林省、珠海市、浙江、广州市黄埔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对精神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管理进行了尝试,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同时存在着各地区的差距,以及由于体制、机制、没有基本待遇等原因,而导致的不能吸引人才甚至人才流失等一些问题,加剧了各地精神卫生防治队伍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床位少,设备陈旧、康复工作落后等等问题的分化,严重影响了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发展。而且城市对精神病人的管理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更要积极去探索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城市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模式和发展思路,特别是精神卫生服务绝对值级资源缺乏的中西部地区,更需要实事求是。
八、建议
1、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程。以利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2、根据国务院2004年国办发[200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采取措施:
⑴、大众传播媒介、宣传部门:
◆要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努力消除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
◆形成全社会关爱理解和共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⑵、计划、财政、人事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和队伍的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拓展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到2010年,50%的县级及以上地区至少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⑶、卫生、公安、民政、残联与政府基层辖区部门:以专业医疗、防治、日常监管、救助、提供康复服务、生活照顾为主,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残疾人回归社会。
⑷、教育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到2010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60%,
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⑸、劳动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精神疾病患者的负担问题,
促进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加大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心理卫生工作。
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组织要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对妇女的心理危机干预和法律救助;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心理支持。
各大城市集中了我国的政治、文化、经济、工业、商贸、交流中心。这项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国家、党和政府乃至民族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问题。为此,我再次呼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下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而共同努力!
其他可参考如下文件内容制定:
1、国务院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起草说明及背景
3、国务院关于《2004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制系统建设项目计划书》有专项评价指标。
4、公安部副部长 罗峰2002年《在全国第三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全康办《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6、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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